
中智证书
中国-智利优惠FTA产地证
一、签证国家
智利
二、证书名称
证书英文名称:《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FOR CHINA-CHILE FTA》,简称《FORM F证书》或《中智证书》。
三、签证产品
《中国--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》的签发,限于已公布的《协定》项下智利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。这些产品必须符合《中国--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》,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,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。(附适用特定原产地标准产品清单)
四、FTA产地证证书文字
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。
五、证书编号
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。
中智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“F”,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。例如:F08470ZC32660168。
六、申请书的填制
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,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。填制要求于FORM A相同。
七、证书填制
第一栏:
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
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完成原产地备案登记的公司。
第二栏:
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
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,应全部列出。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,可填写“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(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)”。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,应填写“同上(SAME)”。
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,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,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。
第三栏:
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
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“TO ORDER”。
第四栏:
填写离港日期、运输工具号、装货港和卸货港。
离港日期前可加打“ON”或“ON/AFTER”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。
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,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,如:“BY SEA”或“BY AIR”。
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,经香港转口的可打“SHENZHEN VIA HONGKONG”。
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。
第五栏:
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。
第六栏:
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、信用证编号等。
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,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、地址和国名。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。
第七栏:
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,最多不得超过20项。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。
第八栏:
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。
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。不得填写“见提单”或“见发票”等。
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。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,不能出边框,不能覆盖。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,依此类推。
第九栏:
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,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.S.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。
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。货物无包装,应注明“散装(IN BULK)”或“裸装(IN NUDE)”。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,可打总“件数(PCS)”。
第十栏:
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(H.S.编码)。
第十一栏:
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。
(一)如货物为完全原产,填写“P”;
(二)如货物含进口成份、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,填写“PSR”。(具体可查《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》,简称“PSR”清单);
(三)如货物含进口成份、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,且区域价值成份≥40%,填写“RVC”。
第十二栏:
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。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。如:“公斤”、“台”、“件”、“双”、“套”等。
第七栏的货号、第九栏的品名、第十栏的H.S.编码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。
第十三栏:
注明发票号、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。
第十四栏:
填制申报日期,申报员签名,加盖公章。
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。
第十五栏:
填制签署日期,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,签证机构加盖“FORM A”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。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、传真及地址。
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。
八、证书申办时间
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0天内申请办理,货物出口30天后,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。
出货后签发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。签证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。
九、证书更改
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。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,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。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应与旧证一致。旧证作废归档。
十、证书遗失
证书遗失不能办理重发证书。
十一、证书有效期
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。
十二、直运规则
产品的运输必须符合《中国—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直运规则》。经香港、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,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《中国—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》后,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,向香港、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“未再加工证明”。
十三、出口商声明
进口货物不超过600美元或以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,无需办理产地证,出口商简要声明即可。
十四、其它签证要求
其它签证要求按FTA产地证的签证要求执行。